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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半價消毒餐具引糾紛 餐飲店老板被告上法庭

    邵雪棟、邵珊珊
    2022年02月24日15:59 | 來源:寧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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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使用了更為便宜的消毒餐具,寧波鄞州一家餐飲店老板被供貨商告上了法庭,這是怎么回事呢?

      小虎是鄞州區一家夜宵店的店主,他與A公司于2021年6月簽訂了《消毒餐具供應合同》,約定A公司為夜宵店供應已消毒套裝餐具,單價1.1元/套,合作期限自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合同約定:“在合作期間,如小虎經營的夜宵店部分/全部使用第三方供應商消毒餐具或部分/全部未使用A公司消毒餐具,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次,且需承擔守約方律師費、財產保全費等費用!

      合同簽訂后,A公司分別于2021年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8日發現小虎的夜宵店使用了第三方供應商的消毒餐具。

      A公司來到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夜宵店支付A公司違約金人民幣3萬元。而小虎卻認為A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為1萬元。小虎認為,違約使用第三方供貨,是因為第三方的供貨價格僅為A公司價格的一半,且只在10月減少了A公司供貨的使用量,并未完全使用第三方供貨,今后也愿意繼續由A公司供貨。而且合同約定違約金1萬元/次,屬約定不明,2021年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8日屬一個供貨周期,應作為一次處理。最后,違約金單次按1萬元計,明顯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鄞州法院經審理后,將違約金酌情調整為1.5萬元。理由是,《消毒餐具供應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小虎存在違約事實,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違約金1萬元/次”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何為一次,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按單日、單次配送、單一供貨商解讀的可能。故對小虎有關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的抗辯,予以采納;A公司以在不同3天發現的違約事實作為3次違約處理,依據不足。其次,依據原告所述,A公司在2021年10月前與小虎的月均業務量在2000元左右,之后降至1000元左右。即使原告所述屬實,A公司2021年10月以來的直接損失也僅在幾千元,一年合同期內的營業額據此推算也僅兩萬余元。A公司主張違約損失3萬元,超出了被告在訂立合同時的可預見性,屬過分高于損失。最后,“部分/全部使用第三方供應商消毒餐具或部分/全部未使用A公司消毒餐具的視為違約”系排他性獨家供貨條款,實質上限定了小虎只能與A公司進行交易。A公司作為商品和服務的提供方,應當從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本身入手去提高市場核心競爭力,從而贏得市場占有率。如果對違反排他性獨家供貨條款的高額違約金不加調整,既對合同相對方不公平,也不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不利于原告公司的長遠發展。綜上,法院對A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酌情調整,判決被告支付原告A公司違約金1.5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該案中,A公司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部分/全部使用第三方供應商消毒餐具或部分/全部未使用A公司消毒餐具的視為違約”,并輔之以“違約金1萬元/次”的違約責任,被告違反合同條款有違誠信,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是,A公司自述是寧波地區同行業的頭部企業,合同中的排他性供貨條款以及高額違約條款實質上限定了小虎只能與A公司進行交易,雙方的這一約定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不利于市場有序健康發展,不值得倡導。

      鄞州法院提醒,在訂立合同時應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義或者表意模糊的用語,比如此案中的“違約金1萬元/次”,又如常見的“還欠款”“違約方所在地”“牽頭”等。對違約金的設置,也應結合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期待利益合理確定,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將面臨違約金被調低的法律風險,不但部分訴訟請求被駁回,還要負擔相應訴訟費。對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公司,如以排他性獨家供貨條款輔之以高額的違約金變相剝奪交易相對方的交易選擇權,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還將面臨反壟斷執法的法律風險。

    (責編:葉賓得、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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